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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建設局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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