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建設局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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