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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申請人或負責人五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 外,並得勒令暫停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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