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申請人或負責人五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
  外,並得勒令暫停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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