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7日

條文關聯

  小組長當選人之候選資格與本規程規定不合者,其當選無效。
  小組長就職滿六個月後,經該小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連署,提出不適
  任案時,水利會應於十日內查核其連署及事實後,解除其職務。
  小組長於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小組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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