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長當選人之候選資格與本規程規定不合者,其當選無效。 小組長就職滿六個月後,經該小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連署,提出不適 任案時,水利會應於十日內查核其連署及事實後,解除其職務。 小組長於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小組長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