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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發文冠字,除沿用收文冠字外,應冠承辦單位之代字,不得加冠會辦單 位及首長姓名代字,在發出公文紙「日期」、「字號」欄內暨原稿上, 並應分別加中華民國歷年月日及字號戳(附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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