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 ,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 在此限。 前項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 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
刪除第三項,移列第七十條之四,理由同第三十六條,並配合調整第二項 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