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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接收機(收音及電視機)用戶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將接收機改為收發報機。 二、不得收聽匪偽及敵對國家之廣播,但機關、團體因業務需要抄收匪 偽及敵對國家廣播,經當地最高治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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