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接收機(收音及電視機)用戶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將接收機改為收發報機。
  二、不得收聽匪偽及敵對國家之廣播,但機關、團體因業務需要抄收匪
      偽及敵對國家廣播,經當地最高治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