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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礦業申請案申請書應載明事項,應視申請案由,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應 登記事項填寫。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款至第六款刪除,明定應視申請案由,依第四條第二項之登 記項目填寫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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