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專用鐵路變更用途或兼營所營事業以外之附屬事業,應敘明理由,檢具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書,申請交通部核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