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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專用鐵路變更用途或兼營所營事業以外之附屬事業,應敘明理由,檢具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書,申請交通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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