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商業事件,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以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忠實執
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其行為是否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
二、有無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為判斷。
三、有無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
四、有無濫用裁量權。
五、有無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之監督。
〔立法理由〕 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企業併購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負責人
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具體內涵為何
,並無客觀判斷標準,為求明確,爰設本條。如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違
反應盡之義務,或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致公司受有重大損害者,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或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並
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等,附此敘明。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