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管線埋設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分期分段施工。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施工訊息於施工路段,或未由道路挖掘
    管理資訊系統向建設局申報開工及施工情形。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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