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管線埋設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分期分段施工。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施工訊息於施工路段,或未由道路挖掘 管理資訊系統向建設局申報開工及施工情形。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