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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各機關依法非由市庫代理銀行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事 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送主管機關查核,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稽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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