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訂婚人報告家長後,在結婚前,得舉行訂婚禮。
  雙方家長、訂婚人、介紹人及親友代表,於約定日期,在女家或約定之
  地點,舉行訂婚禮。
  訂婚人在訂婚禮中得相互交換信物。
  訂婚人得訂立訂婚證書一或兩份。
  附訂婚證書參考式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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