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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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範例各種禮儀,係參照我國固有禮俗暨現代社會生活狀況訂定之。

  覲見元首,升降國旗,國家慶典與祭典及外交、軍事等禮儀,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法令所未規定者,準本範例類推行之。

  國民遵守傳統禮儀或信仰宗教者,其成年、婚、喪、祭禮等得依固有儀
  式行之。

第二章  一般禮節
第一節  崇敬國家禮儀
  政府機關、軍事部隊、公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眾集會場所之禮堂、會議
  室(廳)懸掛國旗及相關照片,應依政府之規定。

  懸掛之國旗及相關照片暨其懸掛處所應保持整潔;不懸掛時應妥慎保存
  。

  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聽到國歌時,應肅立。

  國家元首蒞臨集會場所時,在場者應肅立或鼓掌致敬。

  在途中遇國家元首時,應肅立或鼓掌致敬。

第二節  日常禮儀
  食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進食時,姿態應保持端正,使用餐具不宜撞擊出聲。
  二、與長者同席共餐,應讓長者先用。
  三、菜餚應就靠近面前者取用,不得在碗盤中翻揀。
  四、在公共場所用餐,與同席者談話,宜低聲細語,不可喧嘩。
  五、食畢,俟首席或主人起立,然後離席,如於席間先行離席,須向主
      人及同席者致意。

  衣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衣著應得體,式樣不宜怪異,並保持整潔、樸素。
  二、參加典禮或重要集會對服裝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三、不可當眾赤身露體或脫鞋襪、更衣。
  四、外出不可穿著睡衣或僅著內衣。
  五、戴帽應合適,衣扣宜扣好,入室須脫帽子及大衣。

  住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居家環境應保持整潔,廢物不可任意拋棄戶外;公共設施應予愛惜
      維護。
  二、鄰居應和睦相處守望相助,並遵守住戶規則。
  三、當街過道,不曬衣物;屋外停放車輛,不可妨礙交通。
  四、收音機、電唱機、電視機及談笑等,聲音不可過高,以免妨害他人
      作息。
  五、入室應先按鈴或扣門,等候室內回答,然後進入。
  六、不應窺視或竊聽,以尊重他人隱私權。
  七、鄰居遇有凶喪,不可作樂高歌。

  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駕車行路應遵受交通規則,如有碰撞情事,亦應態度謙和、平心靜
      氣合理解決。
  二、搭乘電梯及車、船、飛機,須先出後進,先下後上,對於老弱、婦
      孺、傷殘、疾病者,宜示禮讓,必要時並予攙扶。
  三、與尊長同行,應在其後方或側後方。
  四、行、坐、站立之一般位次,前大後小,右大左小、內大外小。三人
      以上,中為尊、次為右,再次為左。
  五、乘坐專機(車、船)時,位高者後上先下,位低者先上後下,並宜
      依次就坐。
      除機船座次依規定外,車輛座次如左圖:
      轎車(甲式)
      轎車(乙式)
      轎車(丙式)
      九人車
      吉普車
      大小型客車
      說明:為司機座位
      為主人親自駕駛座位
      1、2、3、4表示位次大小

  關於食、衣、住、行之日常禮儀,除本節所規定外,參照其他有關之規
  定行之。

第三節  相見禮
  相見時,依身份、年齡行鞠躬、頷首或握手之禮;相別時亦相同。初次
  見面,應互通姓名或遞名片。

  介紹他人相見時,依左列所定行之:
  一、將職位低者引見予職位高者。
  二、將年少者引見予年長者。
  三、將男士引見予女士。但年少女士與年長或位高男士相見,應先引見
      女士。
  四、將賓客引見予主人。
  被介紹者如有二人以上,應先引見職位高者或年長者。介紹時,除女士
  與長者可不必起立外,被介紹雙方均應起立。

  訪問應先約定時間並準時赴約。訪問不相識者,應先遞本人名片或介紹
  函件,等候接見。

  晚輩見尊長,學生見師長,部屬見長官,應按輩分或職銜分別稱呼,並
  依左列所定行禮。
  一、相遇時,鞠躬或頷首致敬。
  二、長者入室,起立致敬。
  三、與長者同席應請長者上坐。

  同輩親友相見,應相互招呼.並視情況行頷首、拱手或握手禮。

  握手時應輕重適度,注視對方,面露微笑.並注意左列事項:
  一、與尊長握手.須俟尊長先伸手;男女握手,須俟女士先伸手。
  二、男士戴手套時,應脫下手套

  行鞠躬禮或頷首致敬,應先脫帽。

  答禮,宜視身分、年齡,行頷首、鞠躬、拱手或其他適當之禮。

第四節  集會
  集會應於會前適當時間內通知,並準備會議資料、佈置會場。
  會議應準時開始,參照開會儀式及程序進行,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把握會議主旨,保持會場秩序,並嚴守預定會議時間.非有必要不
      宜延長。
  二、遵守議事規則,無議事規則時,依照會議規範之規定。
  三、尊重主席職權及與會者之權利。
  四、發言應簡單扼要,態度宜謙和有禮。
  五、討論時尊重少數人之意見,服從多數人之決定。
  六、會議中途離席,宜徵得主席同意,並以不妨礙會議進行為原則。
  七、會議結束,除另有其他事項外,與會人員於主席宣布散會後離場。

  除政府規定之紀念日,依其規定舉行紀念儀式外,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
  ,得特別為其舉行慶祝會或紀念會:
  一、對國家民族有功勛者。
  二、對學術文化教育有貢獻者。
  三、對社會公益有貢獻者。
  四、其他足資紀念或表揚之事蹟者。

  慶祝會或紀念會之儀式如左:
  一、慶祝會(紀念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席就位。
  四、奏樂(不用樂者略)。
  五、唱國歌。
  六、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七、主席致詞。
  八、演講或報告。
  九、禮成。
  以茶會、酒會方式慶祝或在非公共場所舉行紀念會時,得不必依前項儀
  式。

  機關、學校或人民團體舉行成立會,依左列所定辦理:
  一、邀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到會,並得酌邀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及人
      士觀禮。
  二、得在適當地點,舉辦慶祝活動。

  成立會之儀式如下:
  一、成立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席就位。
  四、奏樂(不用樂者略)。
  五、唱國歌。
  六、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七、主席報告(簡要報告機關、學校或團體設立宗旨及籌備經過)。
  八、上級主管及來賓致詞。
  九、討論及選舉(無者略)
  十、禮成。

  祝壽會之儀式如左:
  一、祝壽會開始。
  二、主持人就位。
  三、壽星就位。
  四、主持人致祝詞。
  五、向壽星行禮。
  六、唱祝壽歌(或奏樂)。
  七、分享壽點。
  八、禮成。
  一般慶生會得比照前項辦理。

  追悼會之儀式如左:
  一、追悼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持人就位。
  四、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五、上香(不用香者略)。
  六、獻祭品(獻花、獻爵、獻饌,不用祭品者略)。
  七、默哀。
  八、向○○○遺像行三鞠躬禮。
  九、致悼詞。
  十、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十一、禮成。

第五節  開創與落成典禮
  破土、奠基、上樑、開工、開採、開幕、通車、通航、放水、下水、啟
  用、揭幕、立碑、命名等開創、落成典禮之舉行,得懸旗飾彩及舉辦各
  項慶祝或紀念活動,酌邀各界有關人士觀禮。並參照左列所定行之:
  一、破土典禮在基地之適當地點行之;鐵路、公路、河道、橋樑之開工
      典禮,於路線之主要一端行之;行奠基典禮時,應將基石鐫明建築
      物名稱、奠基年月曰及奠基者姓名,安放在顯明地點。
  二、行揭幕典禮時,在銅像、紀念碑、紀念塔上,覆以彩綢:紀念堂,
      則在堂內懸掛被紀念人相片或陳列其足資紀念之物品,並得於門前
      懸掛彩綢。
  三、行通車典禮時,路之起點或橋之兩端得搭建彩牌,車首分插國旗。
  四、行立碑典禮時,峙碑人恭立樹碑位置,執鍬墾士.雙手扶峙碑於中
      央:碑文應記述籌建始末,及開工、竣工年月日。
  五、行放水典禮時,由主持人恭立閘口,撥動水門開關。
  六、行下水典禮時,船上得佈彩飾,懸掛旗幟:擲瓶時,用酒一瓶,由
      擲瓶人將瓶身對正船首猛擲,船即徐徐下水。
  七、行命名典禮時,在命名物所在地行之,命名物為贈與者,得在受贈
      人所在地行之:命名日,在命名物所在地懸掛國旗,並得結綵綴花
      。

  開創或落成典禮之儀式如左:
  一、典禮開始。
  二、主持人就位。
  三、奏樂(不用樂者略)。
  四、主持人報告。
  五、貴賓致詞。
  六、奉剪(或綵索、綵鍬、綵鑰、綵瓶等)。
  七、剪綵(或開工、開幕、揭幕、啟鑰、放水、擲瓶等,同時奏樂(不
      用樂者略)。
  八、禮成。

第六節  喜慶與宴會
  家有喜慶或歲時令節,得邀請至親好友敘晤,邀請通知宜敘明事由及日
  期、地點,並得附告其他之受邀者。
  遇親友喜慶,宜通問致賀,除因路遠或其他特殊情形,得寄賀卡或賀電
  外,應親往道賀,以表達其慶賀之誠摯。
  喜慶如舉辦宴會者,有關宴會事項,依次條所定辦理。

  宴會依左列所定行之:
  一、請柬宜於一星期前發出,得註明邀宴事由,附送與宴人員名單,並
      附回單。
  二、正式宴會所著服裝,得在請柬上說明。
  三、邀宴尊長或貴賓,應事先徵其同意。
  四、受邀者接到請柬應即復「準時奉陪」或復「不克奉陪」。
  五、宴席有兩桌以上時,其排列如左:
      二桌排列法
      第一式橫排
      第二式直排
      三桌排列法
      第一式品字形
      第二式一字形
      第三式鼎足形
      四桌排列法
      第一式正方形
      第二式十字形
      第三式三角形
      第四式一字形
      五桌排列法
      第一式梅花形
      第二式放射形
      第三式倒梯形
      第四式一字形
      中餐座位安排如左:
      第一式
      方桌排法(單一主人)
      第二式
      方桌排法(男女主人)
      第三式
      圓桌排法(單一主人)
      第三式
      圓桌排法(男女主人)
  七、西式餐座次安排如左:
      第一式
      第二式
      第三式
      第四式
      第五式
      第六式
      主人位高而居中,高位應
      從內線靠近主位計起。
      第七式
      主賓位高,或與主人同等,
      首桌需排主人與主賓併座。
      第八式
      男女主人均排入首桌,
      但其位高於與宴賓客時
      ,則居中央席位,席次高
      下由女主人之右算起。
      第九式男女主人與男女主賓地位相等時,則夾位於中央,以示平等
      尊重。
  八、席位座次除主客座首席外,其餘席位以年高或位高之順序定之。(
      一般宴會以年高為主,官式宴會以位高為主。)
  九、賓客入席後,主人得視情況需要,於適當時間起立舉杯致意。
  十、宴會時,不宜中途離席,如欲先行離席,宜向主人及同席者致意。
  十一、宴畢,中餐俟主客道謝後告辭;西餐俟主人起立致意後告辭。

第三章  成年禮
  凡年滿十八歲之男女青年,宜為之舉行成年禮,以諭知其人生應有之責
  任與義務。

  成年禮得個別辦理,亦可集體辦理。個別辦理者,家長為主持人:集體
  辦理者,由團體負責人主持。典禮得邀請親友觀禮,並須特邀年高德劭
  堪為青年表率者擔任上賓。

  行成年禮者之服裝宜端莊整潔,集體行為者得統一規定之。

  禮堂佈置務求簡樸莊重,中央設置「某姓列祖列宗之神位」,或「中華
  民族列祖列宗之神位」。

  成年禮之儀式如左:
  一、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曰,某姓(某團體)青年子弟成年典禮,典禮
      開始。
  二、奏樂(不用樂者略)。
  三、禮生引導行成年禮者就位(集體行禮者由外魚貫進入禮堂,男左女
      右分列,肅立於行禮臺前)。
  四、主持人就位。
  五、上賓就位。
  六、點燭、燃香。
  七、上香、祭祖(主持人持香,率行成年禮者向祖宗神位行三鞠躬)。
  八、讀祝告文。
  九、飲成年禮酒(行成年禮者行至主持人前領酒後復位,主持人率同悴
      酒,禮生接回酒杯)。
  十、上賓致辭訓勉(上賓為行成年禮者端整服裝後致辭)。
  十一、贈送賀禮。
  十二、行感恩禮(向家長三鞠躬、向上賓及主持人一鞠躬)。
  十三、奏樂(不用樂者略)。
  十四、禮成。

第四章  婚禮
第一節  訂婚
  訂婚人報告家長後,在結婚前,得舉行訂婚禮。
  雙方家長、訂婚人、介紹人及親友代表,於約定日期,在女家或約定之
  地點,舉行訂婚禮。
  訂婚人在訂婚禮中得相互交換信物。
  訂婚人得訂立訂婚證書一或兩份。
  附訂婚證書參考式樣如左:

第二節  結婚
  結婚典禮前,新郎至女家迎新,拜見其尊長。婚禮得請男女儐相襄儀。

  婚禮須莊敬隆重,並準時舉行.結婚人穿禮服或整潔服裝,觀禮親友應
  保持寧靜。

  婚禮之儀式如左:
  一、結婚典禮開始。
  二、奏樂。
  三、來賓及親屬就位。
  四、主婚人就位。
  五、介紹人就位。
  六、證婚人就位。
  七、新郎新娘就位。
  八、證婚人宣讀結婚證書。
  九、新郎新娘用印(或簽字)。
  十、主婚人用印(或簽字)。
  十一、介紹人用印(或簽字)。
  十二、證婚人用印(或簽字)。
  十三、新郎新娘交換信物。
  十四、新郎新娘相互行三鞠躬禮。
  十五、證婚人致詞。
  十六、介紹人致祝詞。
  十七、來賓致賀詞。
  十八、主婚人致謝詞。
  十九、新郎新娘謝證婚人行一鞠躬禮(證婚人請回座)。
  二十、新郎新娘謝介紹人行一鞠躬禮(介紹人請回座) 。
  二十一、新郎新娘謝主婚人行一鞠躬禮(主婚人請回座)。
  二十二、新郎新娘謝來賓及親屬行一鞠躬禮。
  二十三、奏樂。
  二十四、禮成。
  婚禮後,新郎宜偕同新娘祭拜祖先及拜見尊長,會見親屬。

  結婚證書一式二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
  附結婚證書參考式樣如左:

  婚禮之席位如下:

  婚禮除自行辦理外,亦可在法院以公證行之,或參加機關團體舉辦之集
  團婚禮。

第五章  喪禮
第一節  治喪
  喪事應訃告至親好友,並得設治喪委員會治喪。
  一、由家屬具名之訃告
  二、由治喪委員會具名之訃告

  亡故者入殮,家屬依本章第五節之所定分別成服,並在柩前設置靈案、
  遺像或靈位。

  大殮蓋棺前,家屬及親友得瞻視遺容。

第二節  奠弔
  家奠在出殯前行之,其儀式如左:
  一、奠禮開始。
  二、與奠者就位。
  三、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四、上香。
  五、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六、讀奠文(不用奠文者略)。
  七、向遺像或靈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直系卑親屬家奠時
      行跪拜禮)。
  八、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九、禮成。

  親友奠弔應向遺像或靈位行禮,並向其家屬致唁,團體奠祭得參照前條
  所定之儀式辦理。親友行商時,家屬於案側答禮。

  親友之喪,應臨弔展奠,道遠者得函電致唁:奠弔時,應肅穆靜默,不
  得製造噪音及妨害鄰里安寧。

  靈堂宜設在適當處所,應避免妨害交通及觀瞻。靈堂佈置暨參加奠弔位
  置如左:

第三節  出殯
  出殯時,親屬向遺像或靈位行啟靈禮後,撤幃、舁柩啟行,其次序如左
  :
  一、前導(標明○○○○○之喪)。
  二、儀仗(不用儀仗者略)。
  三、樂隊(應用國民禮儀樂曲:不用樂隊者略)。
  四、遺像。
  五、靈柩。
  六、靈位(孝子或孝女恭奉)。
  七、重服親屬。
  八、親屬。
  九、送殯者。

  送殯親友,宜著素色或深色服裝,並佩帶黑紗或素花。除至親好友外,
  家屬可於啟靈後懇辭。

第四節  安葬
  靈柩至葬所,舉行安葬禮,其儀式如左:
  一、安葬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奠者就位。
  四、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五、上香。
  六、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七、讀安葬文(不用安葬文者略)。
  八、向靈柩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但直系卑親屬行跪拜禮)。
  九、扶靈柩入壙。
  十、掩土封壙(火葬者略)。
  十一、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靈柩安葬畢,親屬奉遺像或靈位歸。
  火葬者遺骨宜奉置靈(納)骨堂(塔)。

第五節  喪期及喪服
  為亡故親人服喪日期,自其逝世曰起算,喪期分左列五等:對於妻族或
  未規定服喪期之親屬,得比照前項相當親等親屬之所定服喪。

  喪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檢、祭奠及出殯時服之:
  一、三年之喪,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二、一年之喪,服苧麻布衣冠,素履。
  三、九月之喪,服藍布衣冠,素履。
  四、五月之喪,服黃布衣冠。
  五、三月之喪,服素服。

  亡故者家屬於服喪期內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髮際(位置視亡故者性別
  而定,男左女右)佩帶服裝標誌。
  一、服三年之喪者,初喪用粗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
  二、服一年之喪者.初喪用苧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
  三、服九月、五月、三月之喪者,用黑或白布(紗、毛線)。

  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在服喪初三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在服
      喪初六個月內,宜停止嫁娶。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
      ,蓋私章用藍色,函札自稱加[制字]。
  二、服九月以下之喪者,在服喪初一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於期滿
      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

  本章各條所定之事項,在有特殊習俗之地區,得從其習俗:亡故者立有
  遺囑者,得從其遺囑。

第六章  祭禮
第一節  公祭
  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得由有關機關、學校或公私團體決定舉行公祭。
  一、先聖先賢先烈。
  二、對國家民族確有卓越功勛者。
  三、對社會人群、文教民生有特殊貢獻者。
  四、仗義為公、除暴禦侮而捐軀者。
  五、年高望重者、德行優異者。
  六、對各該機關、學校、團體有特殊貢獻者。

  公祭前,應推定主祭者、陪祭者,並得邀受祭者家屬或後裔參加。

  公祭之儀式如左:
  一、公祭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陪祭者就位。
  五、與祭者就位。
  六、奏樂(不用樂者略)。
  七、上香。
  八、獻祭品(獻花、做為、獻饌)。
  九、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十、向遺像(靈位、墓位)行三鞠躬禮。
  十一、家屬(或後裔)答禮。
  十二、報告行誼(宜簡要,亦可從略)。
  十三、奏樂或唱紀念歌(亦可從略)。
  十四、禮成。

  公祭之席位如左:

第二節  家祭
  凡家屬、宗親舉行之家祭,在服喪期滿或歲時令節,或受祭者冥誕忘日
  ,於宗祠、墓地或其他適當場所行之,如人數眾多,得由家長或族長主
  祭,與祭者依行輩次序排列,由主祭者領導行禮。

  家祭參照左列儀式行之,亦得僅備線香、祭品,依本條第九款所定行禮
  。
  一、家祭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與祭者就位。
  五、奏樂(不用樂者略)。
  六、上香。
  七、獻祭品(獻花、獻爵、獻饌)。
  八、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九、向祖先神位(遺像、靈位、墓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
      )。
  十、恭讀遺訓或報告行誼(無遺訓或報告者略)。
  十一、奏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第七章  附則
  本範例推行要點另定之。

  本範例自頒行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