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 不得違反相關衛生、環境保護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監獄提供之物品,係以維持受刑人之身體 健康為目的,爰增訂本條監獄應注意提供之物品品質,應符合國家衛 生、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