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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專用鐵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組織,應敘明理由、變更方式與期程 、影響分析及變更後鐵路機構名稱,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規定所稱組織變更,指專用鐵路變更為國營、民營或地方營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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