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裁定事件,係指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其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十六條之二第三項、第三百 十七條第三項、企業併購法第十二條第七項、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聲請商業法院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
本法為非訟事件法之特別法,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其股東依法得行使 股份收買請求權而須經法院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之事件,均應專屬商業法院 管轄,爰設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