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已成年並設籍本縣滿一年,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或登記營業項目為
批發、零售及餐飲等業務之法人或立案民間團體,得參加前條出租或委託
案投標。
〔立法理由〕
參照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第一項申請人,須已成年,且設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修
正理由略謂:「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及第十
三條刪除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爰修正第三項之申請人資格
為須『已成年』,並刪除『或未成年已結婚』之文字。」,爰修正部分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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