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建設局通知限期改善達三次仍未改善者,建設
局得廢止道路挖掘許可,並代為回復道路原狀,其所需費用由管線埋設人
、承攬人或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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