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建設局通知限期改善達三次仍未改善者,建設 局得廢止道路挖掘許可,並代為回復道路原狀,其所需費用由管線埋設人 、承攬人或行為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