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影響既有設施功能及防護措施,申請案件應留設適當海事工程之安 全距離或緩衝區。
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六十條有關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 和結構周圍設置合理的安全地帶,並可在該地帶中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 行以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安全之規定訂定,海洋資源使用行為應留 設海事工程安全距離或緩衝區,避免災害發生,以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第一款所定就災害防止應妥適規劃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