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商標權之移轉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之繼受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
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權利繼受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二、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商標註冊號數。
前項申請,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繼受權利之人自相同之商標權人取
得二以上商標權者,得於一移轉申請案中同時申請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明定申請商標權移轉登記之主體,應由商標權之繼受人
    為之,並增訂移轉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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