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酌修文字,另營業場所免費供應菸品、 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應課予供應與吸菸相關器物相同罰鍰,爰 調高罰鍰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