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營業場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酌修文字,另營業場所免費供應菸品、
    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應課予供應與吸菸相關器物相同罰鍰,爰
    調高罰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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