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市庫代理銀行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支付,致市庫受損害時,應負賠償
  責任。市庫代理銀行代收各項收入,或依第四條規定委託其他金融機構
  代收之收入,發生庫款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