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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民間機構參與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免稅年限為 五年。 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 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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