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方案之審議。
二、出(列)席各種法規審查及重要會議。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事為高階非主管人員,具有襄贊政策之權責及功能,性質上又無法
    歸於下列各條有關內部單位之建置及職掌規定,爰專條規範之。
三、為避免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所定法制處業務重疊,現行條文第一項第
    一款刪除。
四、第一款至第四款為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款
    移列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二項所定事項,修正條
    文第四款已足資規範,爰予刪除。
六、第二項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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