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範圍,以合作社章程規定之業務為準。
一、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範圍。 二、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合作社固得經營二以上不同之業務,第三條亦參 照訂定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信用及保險業務除外) ,惟各合作社所經營之業務為何,仍應訂定於合作社章程,故合作社 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範圍,應以各合作社章程規定之業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