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範圍,以合作社章程規定之業務為準。
〔立法理由〕
一、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範圍。
二、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合作社固得經營二以上不同之業務,第三條亦參
    照訂定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信用及保險業務除外)
    ,惟各合作社所經營之業務為何,仍應訂定於合作社章程,故合作社
    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範圍,應以各合作社章程規定之業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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