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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金門、連江縣,各設戶口普查處,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承各該地 區戶口普查處長之命,綜理處務,副主任五人,由縣政府主任秘書、警 察局長、民政科長、文教科長、主計室主任分別兼任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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