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下列
  證明文件:
  一、經權責機構驗證之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
      關證明文件。
  二、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另備具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
  申請人依前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他人申請者,受委託人應檢附經權責機構
  驗證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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