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下列 證明文件: 一、經權責機構驗證之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 關證明文件。 二、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另備具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 申請人依前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他人申請者,受委託人應檢附經權責機構 驗證之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