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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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4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1日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
  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
  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