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下列
證明文件:
一、經權責機構驗證之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
關證明文件。
二、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另備具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
申請人依前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他人申請者,受委託人應檢附經權責機構
驗證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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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者,應向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入國證明文件,持憑至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申請人未在原戶籍地居住者,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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