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理療按摩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取得按摩乙級技術士證並領有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 三、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訂頒之國外學歷查證作業 要點規定之學校修習理療按摩相關專業技術領有證書;或參加政府 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理療按摩專業訓練領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