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從事理療按摩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取得按摩乙級技術士證並領有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
  三、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訂頒之國外學歷查證作業
      要點規定之學校修習理療按摩相關專業技術領有證書;或參加政府
      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理療按摩專業訓練領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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