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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認可辦理專業訓練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 ;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認可得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之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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