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辦理前條租賃住宅相關事務成績優良之租賃住宅團體,得以頒 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參考人民團體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租賃住宅團體辦理租賃住宅相關事務 成績優良者,各主管機關得予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 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表揚,以示肯定與激勵,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