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公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施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得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
基礎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或協助糾紛處理等相關事務
。前項非營利團體,於事務執行範圍內應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有無通譯
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非營利團體辦理第一項事務,主管機關得
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爰訂定「租賃住
宅團體獎勵辦法」,共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第二條)
二、租賃住宅團體提供會員服務之事務內容(第三條)
三、主管機關獎勵租賃住宅團體之方式。(第四條)
四、主管機關辦理租賃住宅團體獎勵之程序。(第五條)
五、主管機關得組成評選小組辦理獎勵評選。(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