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宅團體,指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並依法成立
之非營利團體。
〔立法理由〕
一、考量我國租賃住宅市場租賃當事人雙方大多租賃經驗不足或不諳法律
    契約,致易生租賃糾紛之情事,參考美國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之
    社會團體機制,透過其內部互助機制,協助提供租賃雙方專業經營能
    力及糾紛處理。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基礎會員成立之團體,可為依人
    民團體法成立之社會團體及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其中合作社係
    以服務其社員為主要之設立目的,與本辦法所鼓勵成立之非營利團體
    性質相同。
二、考量出租人與承租人屬性及所需資訊不盡相同,同樣事務審視之角度
    亦有差別。出租人以經營租賃住宅、屋況修繕及契約終止後返還機制
    等資訊為主;承租人則需著重租賃契約之公平合理、押金之返還及租
    賃住宅之適居性。依此分別由出租人及承租人成立非營利團體,俾利
    提供會員符合需求服務,爰為本條規定。

租賃住宅團體提供下列租賃住宅相關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法律、金融、保險、租稅優惠、租金補貼、福利措施、租金行情、搬
    遷服務及住宅服務業之資訊或諮詢。
二、住宅屋況檢查及修繕之資訊。
三、租賃契約書協助檢視服務。
四、協助糾紛處理及諮詢。
五、教育訓練或研習活動。
六、其他與出租人或承租人權益相關之事務。
〔立法理由〕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
會員基礎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或協助糾紛處理等相關
事務,爰明定租賃住宅團體提供之事務內容如下:
一、目前租賃住宅市場供給以個人小房東自行經營居多,租賃專業能力欠
    缺,對於租賃住宅之公共安全缺乏認知;另外承租人租賃知識也較為
    欠缺,爰為增加承租人租賃專業知識,減少租賃糾紛,保障承租人權
    益,遂規劃由租賃住宅團體提供出租人或承租人與租賃住宅相關法令
    諮詢(例如民法等)、押金保管與處理退還手續、金融稅務、不動產
    相關保險、稅賦優惠、政府租金補貼或減免資訊、社會住宅、消防安
    檢、建物安全、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保護及救助法律途徑與行政問題協
    助、特殊境遇家庭或新住民扶助資訊、銀髮族補助資訊、就業輔導或
    以工代賑資訊、購屋貸款、低收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配合社
    工人員訪視關懷或尋找民間資源協助、租金行情、搬家及打包公司及
    住宅服務產業相關資訊,爰為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租賃住宅屋況及損壞修繕問題為糾紛產生之主因,由租賃住宅團體以
    專業角度協助出租人或承租人檢查租屋前後屋況、提供修繕建議、租
    賃住宅屋況及設備點交確認,將可降低糾紛之發生,爰為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
三、租賃事項及契約條款繁多,由租賃住宅團體提供協助檢視契約服務,
    除可避免出租人違反相關規定而受罰或避免承租人因租賃知識缺乏而
    簽訂不平等之契約外,亦可衡平租賃雙方之權利義務,爰為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
四、租賃住宅團體得聘僱專任法務人員協助會員糾紛處理、提供諮詢意見
    外,並可接受委任代理出席糾紛調處、調解會議或與糾紛當事人、租
    賃住宅團體進行紛爭協調,除可加速租賃糾紛處理效率,也可透過法
    律資訊共享,降低其經營成本,爰為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五、租賃住宅團體可不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及研習活動,以強化出租人經營
    管理能力或承租人租賃相關知識與糾紛處理能力,爰為第一項第五款
    規定。
六、考量租賃住宅團體仍屬發展中之團體,未來如有其他保障出租人或承
    租人權益之措施,仍得予以提供會員服務,爰為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主管機關對辦理前條租賃住宅相關事務成績優良之租賃住宅團體,得以頒
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立法理由〕
參考人民團體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租賃住宅團體辦理租賃住宅相關事務
成績優良者,各主管機關得予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
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表揚,以示肯定與激勵,爰為本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租賃住宅團體辦理會員服務,可提升會員專業知識與經營能力,減少租賃
糾紛產生,並依個案需要提供通譯協助,以保障外籍人士或不諳國(台)
語民眾之居住權益,有助租賃市場健全發展,故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對經營成績優良之團體進行獎勵。主管機關為獎勵辦理租賃住
宅相關事務之租賃住宅團體,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獎勵計畫內容應
包括獎勵資格與條件、申請方式與受理期間、申請應附文件、評選方式、
基準與程序、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並於評選活動開始三個月前公告
之。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獎勵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
〔立法理由〕
明定主管機關得遴聘租賃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作業,以資公平
。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配合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爰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