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
  科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
  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市),為應警察員額需
  求,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前二項各班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專科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
  報教育部備查。
  警察專科學校得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
  甄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使學校辦理公開招生符合行政程序法,增訂第三項。
  二、現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優待體技專長人員入學甄試辦法係屬職權命
      令,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四項增訂該辦法之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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