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
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
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立法理由〕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第一項刪除交由省執行之規
定,並審酌現況,增列交由直轄市執行之規定。
二、又配合省政府警政廳已改併內政部警政署,其掌理事項並已改由內
政部警政署辦理,爰刪除第二項所列省警政實施事項。並審酌直轄
市掌理警政、警衛之現況,增列直轄市警衛之立法及執行事項;並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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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審酌警察教育執行現況及未來
需要,刪除第一項由各省(市)設置及第二項由省(市)聯合設置警察
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之規定,並將此二項規定予以修正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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