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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防情及警報命令之傳遞、聯絡及報告,依民防防情及警報命令傳遞系統 圖、民防防情有線電話聯絡路線圖、防情警報傳遞聯絡程序表及向有關 主管報告防情程序之規定辦理(如附表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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