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防情及警報命令之傳遞、聯絡及報告,依民防防情及警報命令傳遞系統
  圖、民防防情有線電話聯絡路線圖、防情警報傳遞聯絡程序表及向有關
  主管報告防情程序之規定辦理(如附表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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