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
資料須至境外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未依第二條第三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立法理由〕 查自一百零七年二月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止,尚未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
辦理繳驗護照之申請案累積達百件以上,因本辦法未明定申請人未依規定
繳驗護照之法律效果,致無法據以駁回或進行其他處理。為利實務運作,
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未依規定繳驗護照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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