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以最高年資頒給。未頒給
之較低年資警察獎章,得於退休、資遣、辭職或死亡時補行頒給。
〔立法理由〕 依現行實務作法,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係以最高任
職年資請頒之,除滿三十五年之警察獎章,於退休、資遣、辭職或死亡時
頒給外,餘在職繼續滿二十年以上未請頒滿十年之警察獎章者,頒給最高
年資為滿二十年之警察獎章,及在職繼續滿三十年以上未請頒滿十年或二
十年之警察獎章者,頒給最高年資為滿三十年之警察獎章,並明定因而未
頒給之較低年資警察獎章,得補行頒給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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