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獎章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奉總統修正
公布,依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爰
訂定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全文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所稱在職繼續期間之採計方式。(第二條)
二、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所稱成績優良之定義。(第三條)
三、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以最高年資頒給,並得
補行頒給時機。(第四條)
四、定明積功晉等級之條件及方式。(第五條)
五、準用人員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之等第。(第六
條)
六、警察獎章之核頒程序。(第七條)
七、依功績請頒警察獎章應具體列舉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第八條)
八、請頒警察獎章者死亡後之代領人。(第九條)
九、警察獎章頒給之場合。(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