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自製獵槍之構造及所使用之彈藥如下:
一、甲式自製獵槍:
    (一)後膛中折式霰彈槍,槍管口徑二十鉛徑,單槍管或雙槍管,槍
          管為無膛線之滑膛槍管。
    (二)採單發射擊模式,槍枝無彈匣及其他容彈具,須手動方式完成
          每一發彈藥裝填、射擊及退殼。
    (三)槍枝全長九十六公分以上。
    (四)扳機應裝置護弓。
    (五)具手動保險裝置。
    (六)彈藥限用口徑二十鉛徑之霰彈。
二、乙式自製獵槍:
    (一)槍管口徑十六毫米以下,單槍管,槍管長度九十公分以下。
    (二)採單發射擊模式,槍枝無彈匣及其他容彈具,須手動方式完成
          每一發填充物與火藥之裝填、射擊及退殼。
    (三)槍枝全長九十六公分以上。
    (四)扳機應裝置護弓。
    (五)具手動保險裝置。
    (六)填充物為小於槍管內徑之鉛質彈丸固體物,須填充於自製獵槍
          槍管內發射,並使用口徑為零點二七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
          緣底火之空包彈引爆;其不具有制式子彈與其他類似具發射體
          、彈殼、底火及火藥之定裝彈。
    (七)彈(藥)室直徑六點九一毫米以下、長度三十毫米以下。
〔立法理由〕
一、為兼顧原住民安全狩獵與維護社會治安之需求,爰於第一款明定甲式
    自製獵槍之構造,各目說明如下︰
    (一)第一目考量採用較小口徑、無膛線之中折式霰彈槍,安全性高
          ,操作簡單,足夠原住民狩獵使用,且射程較短,火力較小,
          若遭不法使用,對社會治安危害較小。
    (二)第二目明定槍枝採單發、手動射擊及退殼,射擊循環速率最低
          ,火力較弱;無彈匣及其他容彈具,無法持續射擊,若遭不法
          使用,對社會治安危害較小。
    (三)第三目限制自製獵槍須一定長度以上,可避免因自製獵槍過短
          ,易於隱藏,而遭不法使用或淪為犯罪工具。
    (四)第四目明定自製獵槍扳機裝置護弓,可防止扳機因誤觸而擊發
          。
    (五)第五目明定自製獵槍具手動保險裝置,可確保自製獵槍使用時
          不因人為疏失或突發狀況而意外擊發,確保自製獵槍安全性。
    (六)依照自製獵槍口徑,第六目限定搭配使用彈藥為二十鉛徑之霰
          彈。
二、第二款所稱乙式自製獵槍即為現行原住民以自製零件製造之以工業用
    邊緣底火空包彈(俗稱喜得釘)發射之自製獵槍(不包含前膛槍),
    爰明定乙式自製獵槍之構造,包含彈(藥)室尺寸、扳機護弓、手動
    保險及擊發、裝填方式等安全構造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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