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駐外機構受理外國人申請尋職簽證,經檢視應備文件齊全後即予受理,並
在審查無虞後,由駐外機構核發三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
之停留簽證。
駐外機構審查後,如對申請人之資格有疑義,得轉送外交部,由外交部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審查其資格。
〔立法理由〕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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