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立法理由〕
第二款所定「成殘」及「傷殘」,修正為「身心障礙」,理由同修正條文
第三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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