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生活維持費,按失蹤或被俘人員在職期間之全部待遇支給。失蹤或被
俘人員為應徵召服役官兵者,家屬原享優待及生活扶助,仍按原規定發給
。
前項前段所稱全部待遇,指軍人待遇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所
定本俸(薪額)及加給。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並非家屬生活維持費之給與規定,不符現行法規編
排及分款方式,爰將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前、
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期明確並杜爭議,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第一項前段所定全部待遇之
範圍,為本薪(薪額)及加給,不包括其在職期間原享有主副食費、
各項優待及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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