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扣繳義務人接獲前條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後,應單獨列冊記載
,遇有異動通知者,並應辦理異動。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扣繳義務人辦理內部作業之說明,非屬公務登記事項,為避免
    誤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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