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免稅年限如下:
  一、鐵路:五年。
  二、公路:五年。
  三、大眾捷運系統:五年。
  四、航空站:五年。
  五、港埠及其設施:五年。
  六、停車場:四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四年。
  八、橋樑及隧道:五年。
  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
  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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