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 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適用前項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 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 過三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第一項實際適用免稅之範圍及年限,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