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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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6日

制定依據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中華民國91年6月19日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
  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適用前項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
  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
  過三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第一項實際適用免稅之範圍及年限,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