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9月26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2045579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法規異動

修正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應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申報有課
  稅所得者,自申報日起六個月內,其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
  核定有課稅所得者,自核定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核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主管機關核准參與交通建設之文件。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
  四、主管機關審核交通建設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免稅獎勵範圍之證明
      書。
  五、申報有課稅所得者,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其
      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為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影本。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證明之機器、設備清單;清單上應載明機器
      設備名稱、性能、用途、廠別、出廠、購入或進口日期、數量、金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