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關稅: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二、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
    者。
三、營業稅: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沖銷記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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