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貨物進口時,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應於進口報單註明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准予備查文號。申請免徵關稅者,並應檢附經濟部核發國內尚
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申請適用本辦
法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案件,係由主辦機關證明屬實,相關文件函轉重大
公共建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屬報備性質,爰修正「核備」為「
備查」,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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