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貨物進口時,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應於進口報單註明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准予備查文號。申請免徵關稅者,並應檢附經濟部核發國內尚 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申請適用本辦 法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案件,係由主辦機關證明屬實,相關文件函轉重大 公共建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屬報備性質,爰修正「核備」為「 備查」,以資明確。